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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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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pdf

上传人:Q+1243595614 2017/10/14 文件大小:10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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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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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标题】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页码,1/2
    【标题】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内容分类】  科技成果管理
    【文号】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公告第7号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8年12月23日
    【生效日期】  1999年01月01日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管理、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主管本省的专利保护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专利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二章  专利管理与保护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不得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
产品、方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
备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专利管理机关检举专利违法行为。
    第五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之前或者作为法人在变更、终止以及资产重组、产权变更之
前需要对专利资产进行作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检索报告:
    (一)重大科研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
    (二)重要的技术、设备的进出口贸易;
    (三)以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的。
    第七条  专利权人和被许可实施专利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并可
以使用省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审查、监制的专利防伪标识。
    第八条  利用广告宣传专利产品、专利方法的专利权人和被许可实施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
者提供由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有效专利证明文件;被许可实施专利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
本。
    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对未能提供有效文件的,不得为其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
    第九条  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发现进出境货物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求海关实施
保护措施。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对下列专利纠纷,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
    (三)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至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的费用纠纷;
    (四)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五)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