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标题】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页码,1/3
    【标题】      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内容分类】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文号】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3年10月22日
    【生效日期】  1994年01月01日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节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第三节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章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职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
    (二)城镇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
    (三)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个体经营者的雇员;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部属、省属、外地驻郑企业及部队所属企业的职工均适用本条例,国家规定实行养老保险系
统统筹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  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职工所在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提倡、鼓励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并与本人在职期间的贡献相联系。
    第五条  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权利和应享受的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侵犯。
    第六条  市、县(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养老保
险基金的征收、支付、调剂和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市辖各区范围内职工和各县(市)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业务;县
(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属及县(市)属以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业务。
    第七条  财政、审计、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工会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章名】  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用于支付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统一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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