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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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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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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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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
司登记。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
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
(一)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
(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
(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
(五的公司。
第八条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
登记,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第三章登记事项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
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
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
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
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
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第十五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