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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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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公告页码,1/3
    【标题】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公告
    【内容分类】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文号】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7年10月25日
    【生效日期】  1998年01月01日
    【正文】
 
    公告
    《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会议于1997年10月2
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0月25日
    【名称】  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题注】  (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并在失业前连续工作和缴费时间同时满一年以上的,享受
本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
    (一)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的;
    (二)企业被依法撤消、解散的;
    (三)企业依法定情形裁减人员的;
    (四)被企业辞退、除名和开除的;
    (五)其他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失业保险待遇应当与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企业、职工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
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工作相结合。
    鼓励企业招用失业职工;鼓励、扶持失业职工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开展再就业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监督
检查失业保险机构收缴、使用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并依法监察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章名】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来源如下:
    (一)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收入;
    (四)财政补贴;
    (五)滞纳金等其他收入。
    第十条  企业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体职工月工资总额1%,%缴纳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