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标题】河南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页码,1/2
    【标题】      河南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内容分类】  其它
    【文号】     
    【颁布部门】  省政府
    【颁布日期】  1993年11月04日
    【生效日期】  1993年11月04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市、县城、镇和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本办法所称私有房屋是指依法归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房屋。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
    私有房屋所有人不得利用私有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按照国家的有关拆迁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公民建造城市私有房屋,扩建、改建原有房屋,按照城镇个人建造住宅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私有房产中介、咨询服务及经营业务的单位、个人,须经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资质审查、注册登
记。
    第五条  省、市、县及地区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是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管理本行政
区域内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买卖、租赁证书应使用全国统一的文本。
    【章名】  第二章  所有权登记
    第六条  城市私有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机
关或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委托机构申请登记,并提供有关证件。经审查确认产权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条  对违章建筑的房屋,不予登记发证;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产权确定后办理。
    第八条  拆除灭失的房屋,房屋拆迁单位应在房屋拆迁公告期限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证明,到当地市、
县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  凡属有限产权的私有房屋,申请登记时须提交原产权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证件。经审查核实后,发
给房屋所有权证,并注明为有限产权。
    第十条  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严禁涂改、伪造和冒领。遗失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应当及时
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无合法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私有房屋归国家所有,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接管。
    第十二条  私有房屋所有人可依法委托代理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变更手续。委托代理书要由委托人所在
单位证明或公证。
    【章名】  第三章  买  卖
    第十三条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双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分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
构设置的固定交易场所申请办理交易手续。所有房屋交易活动,均须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场外私自买卖私
有房屋。城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设置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和交易场所。
    第十四条  买卖私有房屋应由买卖双方签订契约,经房屋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