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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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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pdf

上传人:Q+1243595614 2017/10/14 文件大小:1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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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页码,1/4
    【标题】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内容分类】  其他
    【文号】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5年12月27日
    【生效日期】  1995年12月27日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三章  报建、发包承包管理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五章  造价管理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和商品混凝土加工以及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筑经营活动及场所。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道线路敷设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建筑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和规范建筑经营活动;
    (三)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的资质;
    (四)负责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监督管理发包、承包活动;
    (五)审查建设工程合同草案;
    (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建设工程定额和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八)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建筑市场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揭发、检举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收到揭发、检举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并为揭发、
检举人保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对在建筑市场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揭发、检举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各级人
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章名】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凡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建设构配件生产、商品混凝土加工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
位,则必须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登记手续;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
    资质标准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审查登记手续,领取资质证
书。未取得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