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标题】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页码,1/2
    【标题】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
    【内容分类】  征兵
    【文号】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5年10月19日
    【生效日期】  1995年10月19日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三章  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新兵审定
    第四章  交接、运输新兵和接受退兵
    第五章  优待和安置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
    征集新兵,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各级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
    征兵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
区域内的征兵工作。
    征兵期间,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规划。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国防教育和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
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观念。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兵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征集新兵,必须坚持条件,保
证质量。
    第七条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省财政列支,逐级下拨。
    【章名】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八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
    设基层人民武装部的单位或者经县(市、区)兵役机关确定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前款所列单位以外的兵役登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告示和书面通知本地区
或者本单位的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并在兵役登记工作结束时向兵役机关如实报告兵役登记结果。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地区适龄公民的名单和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  本省对适龄公民实行兵役证制度。
    兵役证由省制定样式,设区的市印制,县(市、区)负责发放和管理。
    兵役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