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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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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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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页码,1/3
    【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内容分类】  交通
    【文号】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7年03月24日
    【生效日期】  1997年05月01日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业性道路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服务,并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银川市公共客运车(含小公共客运车、出租车)和石嘴山区公共客运车在城市内从事旅客运输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道路运输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按照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要求,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准点、快
捷、经济、方便的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授权交通
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实施。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城建、农机管理、技术监督、物价、税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
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
条件,经县、市以上运管机构审查同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并凭证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
记,经核准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外商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购置用于营业性运输车辆,应当坚持先申请、后购置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向县、市以上运管机构办理审
批手续。
    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拥有的车辆向车籍所在地县、市以上运管机构注册登记,申请领
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应随车携带。
    第八条  从事旅客、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装备和技术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运输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对车辆合理使用、强制维护视情修理的规定,并接受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禁止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和已经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车辆从事旅客、货物运输。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以及改变经营范围或歇业,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照规定到工商行
政、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