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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提高锚杆支护巷道的施工质量,保证支护效果,实现安全施工,特依据《煤
矿安全规程》、上级有关规定、矿区近年锚杆支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2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完善锚杆支护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锚杆支护巷道质量保证
体系。明确从班组、区队到矿井的各级管理责任,并落实到人,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安
全管理。
第3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锚杆支护的过程控制及各环节的管理。地测、技术、物管、
区队等单位要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地质资料提供、支护设计、施工机具和材料
的供应、质量控制、监测监控、后路维护、支护效果分析、缺陷改正等工作。
第4条各单位必须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操作工人进行锚杆支护的技术培训。
第5条各单位要依靠技术进步,结合生产实际,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
料、新工艺,不断提高锚杆支护水平。
第6条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上级及集团公司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锚杆支护设计
第7条锚杆支护设计前,首先要做好地质力学评估工作。内容包括:现场地质条件
调查,巷道围岩力学性质测定,围岩应力测定及短锚拉拨试验等。以判断其可锚性及支护
难易程度,为围岩分类提供一份全面的地质力学资料。并对类似地质条件已掘巷道的支护
状况进行分析,有关地质资料、图纸齐全。
第8条煤锚支护设计过程应遵循巷道围岩分类→初步设计→监测分析→优化设计的程
序。做到围岩分类准确、设计科学合理。
第9条要贯彻“动态设计”的思想,不能生搬硬套已有设计。同一矿井、同一煤层、同
一巷道的不同区域、不同地段,要根据具体地质条件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支护形式和参
数。
第10条锚杆初步设计基本原则:
1、巷道应尽量采用矩形断面,在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的前提下,巷道的设计高度
和宽度还应预留适当的变形量。
2、必须选择性能稳定、技术含量高、符合企业标准的锚杆及其它支护产品。
第11条支护设计方法可采用工程类比法、理论计算法或借助数值模拟等进行科学
设计。采用工程类比法设计时,必须认真分析相似参考巷道的条件差异,并作相应的设计
变更。
第12条锚杆支护设计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设计说明书内容:
1、巷道名称、位置、用途、巷道规格参数;
2、地质条件说明及围岩分类。巷道所处层位、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类别、煤层硬
度、周围采掘情况、构造、水文及***情况等。
3、锚杆几何参数(长度、直径)、力学参数(强度)、锚杆、锚索、桁架布置参数(间
排距、角度)及确定依据;
4、锚杆锚固参数(孔径、锚固长度)及确定依据;
5、锚杆初锚扭矩(或预拉力)、设计锚拨力;
6、护表构件(钢带、金属网形式)形式、强度、规格;
7、基于锚杆支护初步设计基础上的补强加固措施;
8、验证初步设计的观测与监测方案;
9、预计巷道受采动影响时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设计图纸包括:锚杆支护三视图;临时支护三视图。
第13条对难维护复杂条件的支护设计,应体现提高支护强度和支护等级的思想。如
大跨度、交岔点、软弱破碎不稳定围岩,应采用加长或全长锚固、锚带索、桁架等联合支
护方式。
,由各矿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
准。
矿井或煤层首次采用煤巷锚杆支护、、中等维护型的沿空巷道、
难维护型巷道或其它复杂地条件下,由锚杆质技术公司或科研院校进行的锚杆支护设计,
必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15条软岩采用锚注支护时,注浆孔布置、深度、注浆压力、注浆量、滞后时间
等要在设计中规定。
第16条岩巷锚喷支护,喷射混凝土设计厚度不得小于50mm,设计标号一般不低于
150#,主要峒室不低于200#。
煤巷原则上不采用喷射混凝土支护,如确需喷射混凝土的,其喷射厚度、标号应根据
具体条件在设计中确定。
第17条支护设计的调整和优化。锚杆支护设计人员要了解掌握施工进程及支护效
果,根据初步设计施工后的监测结果,验证、修改、优化支护设计,提高其合理性和可靠
程度。
第三章施工机具
。、
高性能钻机,。
第19条建立健全锚杆机具使用、维护、保养责任制度,设备要编号建立台帐,各
项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第20条生产技术科要及时了解掌握锚杆钻机的使用状况,维修单位人员要加强对
机具的维修检查,确保机具的性能。
第21条锚杆钻机的维修、检测、报废等具体规定按淮矿生便[2004]6号文执行。
第22条岩巷必须配备锚杆安装机具,应使用B22(B19)钻杆配合φ32mm(φ28mm)
钻头;煤巷应使用B22(B19)或小麻花钻杆配合φ28mm的钻头施工锚杆孔。
第四章支护材料
第23条必须选用水基树脂锚固剂、无纵筋左旋螺纹钢高(等)强锚杆。禁止使用普通
圆钢锚杆、建筑螺纹钢锚杆、非金属锚杆和水泥锚固剂。
锚杆、锚固剂等产品必须具有“MA”标志,经集团公司质量认证,符合行业标准,锚杆
产品还必须符合集团公司企业标准。锚杆、锚固剂及其配套产品必须具有出厂质量验收合
格证。
第24条矿要建立锚杆支护材料的定期抽检制度,由技术、安监、物管部门严格把
关,不合格材料严禁入井、使用。
第25条锚杆的杆体、锚固剂、托盘、螺母等,其性能、强度与结构必须相互匹配;
护表构件如金属网、塑料网、钢带、钢筋梁等,应与整个支护系统相适应。钢筋粱一般采
用φ≥12mm的普通圆钢制作。托盘必须与锚杆及钢带相配套,如单体锚杆配圆形或方形托
盘;Π型钢带和梯形钢筋梁配Π型托盘;M型钢带配M型托盘;W型钢带配W型托盘。不
准使用普通铸铁托盘或其它型钢切割加工制成的托盘。
第56条锚杆测力计(液压枕)、顶板离层指示仪、围岩变形量观测点的设置应根据
巷道围岩条件、巷道断面、矿压大小等因素确定。一般30~50m设一组测点,软岩巷
道、顶板破碎地带、高地应力等地段必须加密测点,掘进初期和回采影响期间应加强监
测。较稳定以上顶板不需安设的,需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57条巷道围岩允许变形量、顶板允许下沉速度要在支护设计和作业规程中作出
规定。
第58条锚喷支护巷道喷层强度监测按《准北矿业(集团)公司锚喷巷道喷层强度检
测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章补强支护与后路维护
第59条巷道变形量超过规定、顶板离层超过警戒值及巷道处于破碎带、软岩段时,
或大断面峒室、交岔点等处,要采取补锚杆(索)、补喷、锚注、套棚、增补托棚等符合
现场实际的补强支护措施。采取补强措施后的巷道尺寸必须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
锚杆(索)孔集中淋水段,要进行架棚加固,防止锚杆(索)孔壁泥化,锚杆(索)
失效。
第60条当巷道岩性、顶板岩层结构、施工条件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汇报并采取补
强措施处理,区队和矿技术部门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鉴定,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改变支护
参数或支护形式,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
第61条锚杆支护巷道因条件变化需改为架棚支护时,必须至少退后5m架棚。退后
架棚复合支护距离根据巷道实际条件,由矿技术部门确定。
第62条建立后路巡查制度。矿井、区队、班组划清责任范围,负责检查承包后路
和重点地段的支护状况。掘进工作面每班对掘进后路进行巡察,发现支架折损、巷道变形
超过规定、喷层脱落及锚杆失效等危及安全的现象,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护。
第63条掘进后路维护,要有安全技术措施。
第64条锚杆支护巷道,必须备有不少于可供一个圆班使用的架棚备用料及5~8根
内注式单体支柱。
第八章其它
第65条建立特殊地段煤锚支护报告制度。煤锚改为长距离套棚、巷道收缩率过
大、巷道采用多种支护形式和参数试验后仍不能满足要求、以及其它需要报告的特殊地
段,矿在改变支护形式的同时,要向生产管理部报告,由生产管理部建立台帐,必要时进
行现场指导,合理选择支护参数,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