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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信访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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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信访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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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青海省信访条例页码,1/3
    【标题】      青海省信访条例
    【内容分类】  其他
    【文号】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6年09月26日
    【生效日期】  1997年01月01日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受  理
    第五章  办  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宪
法、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信访是人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种途径,是信访人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要求和申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并由有关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是指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  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秉公办理;
    (二)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四)处理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相结合;
    (五)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办理,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基层。
    第四条  信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压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材料;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
害信访人。
    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各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
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民族人民群众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信访活动的权利。
    【章名】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七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二)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或检举;
    (三)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申诉、控告;
    (四)依照规定程序,催促处理,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三)服从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处理决定和答复;
    (四)尊重社会公德、遵守信访秩序,爱护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不得侮
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
    第九条  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当先向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提出。对处理决定不服时,可持处理决定向上一级主管
机关和单位反映。
    书面反映问题,应当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