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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改税:思考和建议.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10/15 文件大小: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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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费改税:思考和建议
界定概念:费改税的内涵与外延
费改税是针对目前我国费大于税的不规范的政府收入格局而提出的一项政策主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税和费都是政府收入的形式,各有各的地位和作用,两者不能互相替代。税是以政治权力为基础的政府收入形式,它可以且应当成为政府收入的主要形式。费是以交换(或直接提供服务)为基础的政府收入形式,在政府收入体系中居于补充或辅助地位。
在目前我国的政府收入格局中,规范性的政府收入和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同时并存。前者指的是列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后者指的是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收入。前者主要来源于税收,后者基本来源于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政府收费。同时,在数额上,费又大于税。于是,我国政府收入形成了所谓费大于税这种特殊的矛盾现象。
费改税不是将所有的费都改为税,而是把那些具有税收性质或名为费实为税的政府收费项目,纳入税收轨道。对那些本来属于收费范畴或名与实均为费的政府收费项目,则要按照收费的办法加以规范,从而纠正由税费不清、税收缺位或收费越位而导致的政府收入格局的不规范现状,实现税费归位。
统一认识:从宏观层次看待费改税
目前,人们对于费改税必要性的认识并不一致。从表面上看,费大于税是所谓的费税之争。然而,站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层次上考虑问题,便会发现:费大于税的实质,是政府收入机制不规范以及由此引发的政府部门行为不规范。费大于税已经成为我国各项改革事业进一步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的极大障碍。
政出多门的各种政府收费的一个共同特征,是自收自支、不纳入预算管理。由于自收自支,收费项目的多少和收费数额的大小同各部门、各地区的利益挂钩,这些单位的收费积极性会越来越高;由于不纳入预算管理,支出去向便脱离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如此下去,各种政府收费日益扩展,非财税部门介入财税性分配,不仅使整个国民收入分配渠道陷于混乱状态,而且以权谋钱、以权换钱等不规范行为也由此产生并蔓延开来。
当前,国有企业负担沉重,这不是税负重,而是五花八门的费负重。国家经贸委调查表明,国有工业企业的各种不合理负担,大体占到当年其实现利润与税收之和的20%,有的甚至超过了当年实现的利润。不解决政府收入机制不规范的问题,国有企业怎么能走出困境?
政府机构膨胀和行政管理费支出增势迅猛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政府收入机制不规范所带来的政府部门预算约束。政府部门的收入机制是规范化的,以税收为主要来源,且全部纳入预算,那么,在一定经济发展水平的条件下,政府部门每年可取得的或可供其使用的收入便是一个既定不变的量,其支出的规模便不能不受其收入规模的约束。费大于税的政府收入格局以及各种收费所具有的自立章法、按需而征的性质,使得政府部门的收入在相当程度上可以随意上调,因而,政府机构的膨胀和行政管理费支出的迅猛增长,便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
这些年,政府部门分散的财力分配格局,不仅存在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而且在各个不同级次的政府与其所属的职能部门;如省政府与其所属各厅、局之间,甚至每一级次的政府与其下属级次的政府;如省政府与市、县政府之间,也有类似的表现。财力分散了,各部门、各地区的支出除了依靠政府集中调配的规范性的资金外,还分别拥有各自非规范性的财源。他们可以自立规章,自收自支。其结果,中央政府以及各个不同级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