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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版《煤矿安全规程》增加内容进
行了梳理,请各位领导认真学习,并对职工
进展宣贯。
2023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局部
1、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2023版《煤矿安全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2、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局部〔锁扣、伞
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局部〔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局部〔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规定〕、通风局部〔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3、主要修改了:矿井***等级划分;***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
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具体增加及修改局部如下:
说明:1、黑体局部为本次增加内容
矿长必需具备安全专业学问,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
煤矿事故的力量。
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治理的产品,必需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技术、工艺必需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设备、材料必需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制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进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打算时,必需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进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打算。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需列入企业财务、供给打算。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需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需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需把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入井人员必需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十四条 井工煤矿必需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状况的以下图纸:〔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掌握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等管路系统图。
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需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需进展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储藏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需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展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其次十条国家实行资质治理的,煤矿企业应当托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供给鉴定、检测、检验等效劳,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其次十一条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需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批准。
矿井闭坑报告必需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状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
其次编地质保障
其次十二条煤矿企业应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准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其次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展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需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
其次十四条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需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
其次十五条井筒设计前,必需按以下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简单时,应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需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需分含水层
〔组〕进展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具体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其次十六条建矿井开工前必需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状况,邻近矿井生产状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其次十七条井筒施工期间应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觉察影响施工的特别地质因素时,应准时实行探测和预防措施。
其次十八条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需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展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推测、预报。
其次十九条井巷揭煤前,应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三十条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需编制建井
〔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第三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前,应编制地质说明书,把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急区、受水威逼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状况。
第三十二条 煤矿必需结合实际状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当井工煤矿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逼露天煤矿安全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在1年内重进展地质类型划分。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矿井建设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需具有与工程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力量。国家实行资质治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工程。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急煤层的建矿井必需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首采区突出煤层应开头地面钻井预抽煤层***,且预抽率应当到达30%以上。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需落实安全生产治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治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需设置工程治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技术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需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状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四十条 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需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
〔二〕井筒到底后,应先短路贯穿,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三〕相邻的两条斜井或平硐施工时,应准时按设计要求贯穿联络巷。
其次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第四十二条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受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整体浇筑,并实行安全防护措施。
〔三〕撤除临时锁口进展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四十九条承受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严格掌握混凝土协作比和入模温度。混凝土协作比除应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实行措施削减水化热。,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过12m。
第五十一条 立井井筒穿过推测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或裂开带时,应承受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展堵水或加固。注浆前,必需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十五条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40或输送深度大于400m时,严禁承受溜灰管输送。
第五十六条斜井〔巷〕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明槽开挖必需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由表土进入基岩承受钻爆法施工时,必需制定专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