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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教育法律法规案例题分析
案例一
小李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老师非常生气,对小李说:“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小李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小李送回教室。事后,校长把小李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
请回答:
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为什么?
班主任和小李同学应该怎样做呢?
案例二
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问题:
 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三
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1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问题:
该案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
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违法主体是谁?
个体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一参考答案:
对。
义务教育是强制性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不能因为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就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义务教育法》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这是由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的,目的是为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小李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不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案例二参考答案
(1)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2)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案例三参考答案
(1)有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三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对义务教育分别在家庭和社会方面做了法律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李某及个体户。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的思考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主要涉及到《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的思考,简述如下:
针对法律事实,确定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三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依据法律法规,推断出各个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中的享有教育权利与承担教育义务的个人或组织,如,学生、学校、教师等,具体参见:P120—121)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