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2009 年7月5日四届一次董事会制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
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
真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
半年度、季度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
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本制
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报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
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
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
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
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
者调研座谈等方式,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公司如
需向银行、税务、工商、统计、国资委、外管局等外部使用人提供定期报告统计
报表的,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定期报告统计报表。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
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定期报告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及时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登记、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知情人的姓名、
单位部门、职务、身份证号码以及获取信息的时间。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
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以及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期权的授权和行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得选
择上述期间进行。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章独立董事工作内容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
事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
司上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每个会计年度,公司应至少安
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一次实地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