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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 发展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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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 发展政策.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
【发布时间:2011-03-10】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体:大中小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
深府〔2009〕2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
第一条为大力扶持深圳新能源产业发展,培育新的??济增长点,保持产业持续竞争力,根据国家扶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及《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新能源产业是指开发利用新的能源资源(包括可再生能源)和对传统能源进行新技术变革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产业。重点包括太阳能、核能、生物质能、风能、储能电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科技研发、装备制造、能源开发、推广应用以及产业服务等方面。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D?调我市新能源等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工作及重大事项的审议。领导小组由市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卫生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农业局、住房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金融办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自2009年起,连续7年,市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科技研发资金、技术进步资金每年各安排1亿元,市财政新增2亿元,每年集中5亿元,设立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
建立深圳新能源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我市新能源产业发展D?调工作、新能源企业认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审定及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等。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财政委等3个部门组成,根据议题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组织实施深圳市新能源产业高技术产业化专项,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予以支持。
鼓励我市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积极承担新能源产业领域国家、省级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
在深圳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实施的,专项资金给予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
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对本市企业自主创新新能源产品研发,专项资金给予最高800万元资助。
经认定的本市新能源企业,根据其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研发资助。具体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用于推动新能源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建立研发与标准化同步机制,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用于新能源产业专利池建设、基础性专利研究与分析、专利预警报告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