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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工作条例.doc

上传人:gyzhluyin 2017/10/16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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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工作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章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或授权行使职权。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在公司发展战略、管理架构、投资及融资、计划、财务监控、人事等方面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管理决策权。
对公司发展战略及计划管理的职权:
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职权:
制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战略;
拟订收购、被收购或出售资产(包括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方案,如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50%以上的或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包括所承担费用、债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50%以上的或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以及未被上市交易所豁免召开股东大会的关联交易;
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拟订公司增资扩股方案;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
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提出改变公司募股资金用途的具体方案。
无须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独立行使的职权:
决定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业绩的方案;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审计工作计划及投资计划;
决定公司内部重要机构调整方案及董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
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聘任或罢免各专业委员会主席和委员;
决定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各项投资方案;
决定公司章程或本条例中没有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对公司财务管理的职权:
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职权:
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
审议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等融资方案;
审议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50%的资产抵押、出租、分包或转让等资产处置方案;
制订公司聘用或解聘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案。
无须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独立行使的职权:
在股东大会批准年度财务预算范围内,决定公司年度贷款计划、担保计划、项目投资计划;
决定价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50%的资产抵押、出租、分包或转让等资产处置方案;
决定公司预算或计划内的租赁合同、交易合同的实施方案;
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及对下属公司的贷款年度担保总额度;
批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向社会慈善捐款和其它公益及商务活动的赞助、捐款;
管理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事项。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事管理的职权:
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职权:
拟订董事报酬标准;
提议非股东推选董事候选人和审议股东推选董事候选人;
配合监事会评估董事业绩,提出罢免董事的建议。
无须经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独立行使的职权:
决定公司人力资源发展和使用的策略及规划;
确定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及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