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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
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维护征信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采用“集中组织、一口接入”的模式,数据统一报送平台设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行政许可法》向申领借款人核发的磁条卡,是借款人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组织、管理、培训、审批等工作。
第五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浙江省分中心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送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具体包括:
(一)实时监控和督促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征信数据;
(二)完成征信数据的加工和上报,及时反馈数据出错情况并督促相关小额贷款公司修改;
(三)负责各小额贷款公司在征信系统中的机构管理和用户管理;
(四)负责督促和指导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成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科技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技术管理,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网络,统一采取网络安全措施。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建立与接入征信系统相关的信息报送、查询、使用、用户管理、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机构接入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接入征信系统时,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由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申请机构是否可接入征信系统的初审意见,并将申请资料、初审意见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申请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载明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申请接入征信系统的方式;
(二)公司章程;
(三)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正式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注册资本验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及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营业场所、技术设施、信息档案管理、保密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八)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申请接入征信系统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一年以上;
(二)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三)有健全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
第十条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对申请资料、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审批。审批通过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