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标题】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页码,1/2
    【标题】      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内容分类】  标准
    【文号】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第94号公告
    【颁布部门】  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7年10月17日
    【生效日期】  1998年01月01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
业的标准化工作。
    【章名】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
的安全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符合使用要求。
    第七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四川省地方标准(含标
准样品的制作):
    (一)食品、饮料、药品、化肥、农药、饲料等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二)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四)防伪技术及其产品的质量要求;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及其生产、管理技术要求;
    (七)其他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
    公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八条  四川省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食品、饮料、药品、化肥、农药、饲料等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二)节约能源、节约资源以及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标准;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四)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烟叶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九条  四川省地方标准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