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收容遣送制度废除后对社会治安的影响及其对策
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正式生效,在我国实行了20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正式废除。收容遣送制度肇始于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①]该办法第1条规定:“为了救济、 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制定本办法。”可见,收容遣送制度兼具社会救助和维护社会治安两种功能。虽然在实际执行中,前一功能往往被忽视或者忽略,不但社会福利的性质得不到体现,甚至成为某些人侵犯他人人权、攫取不法利益的工具,造成了种种不良后果,影响极坏,并最终导致这一制度的全面废除。但后一功能,也即是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的功能却体现得相对充分,比如,有统计数据指出,随着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盲流也相应增加,他们的成分和来源复杂,只有15%—20%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符合文件规定的“三无”人员较少。这些盲目流动的人口给社会安定带来了很大压力,70%的刑事案件就发生流动人口中。其中又以盲流的作案率为高。收容遣送对象90%以上有过轻微违法行为。[1]因此,收容遣送对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以至于有人说:“收容制度是为了让无家可归者有一个藏身之所,重要的是,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
    正由于收容遣送制度在执行中被扭曲,社会救助功能不但得不到体现,还往往妨碍维护社会治安功能的实现,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因此,国务院及时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全面废除收容遣送制度,代之以救助管理制度。然而,人们不希望看到类似孙志刚事件的再次发生,但也不会愿意看到城市秩序混乱、治安乏力。 据悉,老百姓最关心的两个社会问题,一是腐败,另一个就是治安。如上段所述,盲目流动人口良莠不齐,给社会治安带来很大压力。随着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随着户籍制度和身份证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流动人口会越来越多。而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由于主体的流动性,较难防范,也较难侦破, 给社会治安造成极大隐患。流动的人口中不少就是负案在逃,甚至是被通缉通报的违法犯罪分子。人口的盲目流动本身也是社会秩序不稳定、社会治安混乱的一个因素。收容遣送制度废除后,在新的制度框架下,如何面对越来越大、越来越复杂的流动人口压力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治安问题,将是所有城市和各级公安机关不得不面临的问题。客观全面地分析收容遣送制度废除后已经带来和可能带来的社会治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是当前各级政府、各级公安机关和法学学者、社会学者等需要审慎对待的一个紧迫课题。
 
一、         收容遣送制度废除后已经带来和可能带来的社会治安问题
 
    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无疑是中国社会整体进步的重要表现。但对公安机关而言,却是失去了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