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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分公司财务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cjc201601 2017/10/18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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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分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公司日常工作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企业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借款的有关规定
1:出差人员暂支差旅费款,必须先到财务部门领取“领款凭证”,填好该凭证后先经财务审核,再由分公司经理或经理授权人签字后,方可借支,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时间超过三天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借款。
2:公司员工一般不允许因私借款,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借款的,需注明理由和还款期限,1000元以内由财务审核、分公司经理审批,1000元以上报总部由财务副总审批。还款期限内不还清欠款,财务部门有权在当月工资中扣回。并视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处以所借款额10%—30%的罚款。
3:试用人员借支差旅费,若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由分公司经理或其委托人负连带责任。
4: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后,三天内应到财务部报帐,报帐后结欠部分金额或三天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欠款,财务部门有权在当月工资中扣回。并视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进行其所欠款项的10%—30%的罚款。
二:费用管理制度
(一):差旅费
1:公司人员出差前都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视具体情况核定,不能核定的,由出差人员在出差回来后补填。
2 :出差中途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差期,否则除不予报销旅费外,并依情节轻重按人事管理制度论处。
3:出差旅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招待费、杂费等,其报销最高限额如下:
职位经理副经理主任主任以下
费用
交通费实支实支实支实支
每日住宿费 200 160 140 120
每日早餐 10 10 10 10
餐费中晚餐各 20 20 20 20
每日杂费 10 10 10 10
说明:
交通费以正规单据报销,如单据遗失,须同行人为证共同签字,方可报销;没有同行人,以经理核准报销。
住宿费以凭证于给付标准内认定,超过部分自付。本公司有住宿场所且能住宿的或出差在外有人支付住宿费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如低于标准的,按实支和标准额的差额的50%奖励给当事人。住宿费额度以标准房认定即两个人的标准与一个人同。以此类推
低阶人员随高阶人员因公出差时,其宿费可比照高阶人员的出差旅费标准。
原则上应当日来回的出差,不得报销住宿费。
5、餐费在标准内以符合要求的票据(正规发票和在客观上无正规发票时取得收款收据。)报销,超标准的自付。由公司、代理商或其他个人供应餐饮或已报销招待费的,不另报餐费。如无符合规定票据则改为补贴方式,分别为早餐10元、中晚餐各15元。
6、分公司人员一般情况不得乘飞机,如有特殊情况需乘飞机的需经主管副总审批,除分公司经理和副经理以外其他人不得乘坐火车软卧,如有乘坐者,由乘坐者自行承担软卧票面金额的30%。
7、因时间紧迫或交通不便或业务客观需要须出租车代步时,经经理核准,经理应对出租车严加限制。打的费用必须在票面上写明从何处至何处、办何事,并注明日期。未注明或不合理的不能报销。
8、出差人员一定要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不能用“领款单”代替;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时,应当如实填写清楚“月、日”出发日期、回公司日期,出差每个地方费用都要分开,以便财务审计。
9、在费用报销上弄虚作假、多报乱报的,一经发现按原发票金额的双倍处罚。严重者上报总部处理。
10、杂费如包裹费、电话费(无手机费报销人员)等,金额控制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