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辐射安全培训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安全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生产、研究和应用放射性物质和其它电离辐射源(或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内从事或涉及辐射工作的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专门从事辐射安全工作的人员培训。
2 术语
辐射安全
在核能、核工业、放射性同位素及辐射应用中保护所有人员和环境免受过量的电离辐射危害。
入岗培训
工作人员在初次进入某辐射操作岗位之前,所必须接受的与该岗位的安全操作要求相适应的辐射安全培训。也可称作职业前培训。
换岗培训
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由于岗位不同而必须补充的安全培训。
再培训
在入岗培训或换岗培训之后,由于辐射安全出现新的要求,或者由于脱离岗位较长时间而需要的再次培训。
应急人员
在应急情况下,参加应急行动的各类非专门从事辐射安全工作的人员。
有资格单位
获得上级辐射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格负责组织其管辖范围内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并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单位。 3 基本原则和目的
辐射安全培训是整个辐射安全实施计划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一切辐射工作单位都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辐射要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有资格单位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合格证书应一式两联。由本人签名,有资格单位盖章。一联由辐射安全部门存档,另一联则交受训者本人。既作为他已通过该次培训的凭证;又表明受训人员开始负有遵守有关安全规定的义务。
各类人员只有在他们取得必要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之后,才允许参加相应级别的辐射工作。否则应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辐射安全培训的目的至少应包括:
a. 了解本岗位工作中的辐射安全问题和潜在危险,并对其树立正确的态度; b. 了解有关安全法规以及与本岗位有关的辐射安全规程;
c. 了解与掌握减少受照剂量的原理和方法,以及有关防护器具、衣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d. 促进工作人员提高技术熟练程度,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e. 了解与掌握在操作中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原理和方法,懂得有关事故应急的必须对策。
4 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单位的行政领导必须把辐射安全教育和培训列为职工教育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保证为培训提供必要师资和专项经费和时间。
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由有资格单位负责,或会同职工教育部门共同负责。也可由有资格单位委托合格的教育或科研机构进行其中的一部分中全部培训工作。
培训计划应当能适应不同培训重点的要求,以满足不同设施的运行要求。
在培训中承担教育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在该科目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便能从理论上和实际应用上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
应该对每个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建立必要的档案。由培训部门记录各次培训中的课程名称及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所有这些记录应当由培训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保存足够长的时间。至少保存到该受训人员脱离辐射工作十年以后。
5 受训人员的分类及其培训要求
依据工作人员进入辐射区域的频度、停留时间、他们在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