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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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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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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海南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页码,1/2
    【标题】      海南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财政
    【文号】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颁布日期】  1993年10月27日
    【生效日期】  1993年10月27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实施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在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过程中按照特定需要依法收
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有效服务,依照国家规定收取的补偿性收费。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以客观的管理行为和客观事实为依据。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是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的主管机关。审计、监察和业务主
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监督。
    第五条  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专用票据和年审管理制度。
    【章名】  第二章  收费立项依据与收费标准制定
    第六条  下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政机关有关收费的规定为收费立项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二)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制定的行政法规;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四)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
    (五)国家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省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代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草拟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凡涉及
收费项目的,送审稿必须附有省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法律、法规、行政规
章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外,均不得收费,也不得交所属事业单位以有偿服务的名义收费。
    第九条  行政性收费按照国家规定和管理行为的合理支出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  事业性收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事业性收费应当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耗费和财政预算管理形式,按照补偿
或部分补偿耗费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涉外收费参考国际惯例或国际收费水平制定收费标准。
    【章名】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收费的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市、县以下(含市、县)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无权设立行政性、
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审批收费。
    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由省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管权限制定发布。
    第十三条  按照法定审批权限和程序确定的收费项目,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