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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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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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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标题】杭州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页码,1/2
    【标题】      杭州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工商管理
    【文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7年12月02日
    【生效日期】  1997年12月02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
营户以及依法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其他当事人相互之间签订或履行经济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经济合同
的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培训经济合同管理人员;
    (二)监督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三)制定和推行各类经济合同示范文本;
    (四)依法鉴证经济合同;
    (五)依法办理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登记;
    (六)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七)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八)指导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的经济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所属单位依法签
订和履行合同,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签订、审批、履行、检查、合同文本和印鉴使
用、合同台帐、统计报表、岗位责任等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依法签订和
履行经济合同,重合同、守信用。
    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必须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章名】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订立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文书、电报、电传、图表是合
同的组成部分。虽属即时清结的,但批量、交易金额较大或当场难以检测商品内在质量的交易,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  订立书面经济合同,应当使用根据国家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的统一合同文本。
    经济合同统一文本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监制(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并定点印制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印制和销售。
    当事人有特殊要求需自制经济合同文本的,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自制文本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销售与转
让。
    第八条  订立经济合同应当使用单位公章或经济合同专用章,其中经济合同专用章印模须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