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标题】杭州市职业病卫生防治办法页码,1/3
    【标题】      杭州市职业病卫生防治办法
    【内容分类】  卫生医药
    【文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年08月25日
    【生效日期】  1998年08月25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作业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各种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的总
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所辖县、市)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第四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卫生
监督员。卫生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职业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开展卫生技术和卫生知识培训;
    (二)依据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规和卫生标准对企业实施职业卫生监督和管理;
    (三)负责对企业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监察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卫生学
审查、鉴定和验收;对作业场所中有害因素进行卫生监测和监督;
    (四)承担对企业职工的健康检查和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和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技术鉴定,参与职业中毒和
放射事故的调查;
    (五)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卫生统计报告工作,公布职业病防治状况。
    第七条  市、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职业病防治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建立职业卫生制度,并采取有效
措施,预防和控制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使作业场所的有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有害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
    第九条  劳动者在劳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卫生制度和操作规范,享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
单位采取治理措施的权利;有要求单位改善劳动作业条件和获得职业卫生防护的权利;有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定期接受
健康检查和获得职业病预防、治疗的权利;有获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