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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论文:论述不可抗辩条款.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7/10/20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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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保险法论文:论述不可抗辩条款
摘要:被誉为“最以人为本”的2009年《保险法》的最大亮点莫过于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的增设对于促进保险人的健康发展,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具有深远意义。本文在分析最大诚信原则的局限性和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价值的基础上,探讨了不可抗辩条款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最大诚信原则欺诈
一、不可抗辩条款的概念
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由此,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二、不可抗辩条款立法的必要性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局限性
不可抗辩条款的增设主要是解决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局限性所带来的一系列的理论和实务方面的问题。
首先,最大诚信原则可能会带来明显的不公平。在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中,一味地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就会出现严重的不公平。试想,投保人在履行保费交纳义务若干年之后, 保险人因其投保时的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而行使解除权及拒赔权, 这意味着投保人之前已经支付的数期甚至数十期保费付诸东流。
其次,最大诚信原则有时会成为保险人“以恶制恶”的工具。现实中,许多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重要情况仍予以承保,或者在承保后发现有未尽如实告知的情况仍保持沉默,直至若干年后或者保险事故发生时,方才行使其合同解除权和拒赔权。这其实已经完全背离了最大诚信原则赋予其权利的初衷,本身就构成了严重的不诚信行为。
最后,僵硬地强调最大诚信原则会引发一些普遍性的行业问题乃至社会问题。从上述分析可以推出,最大诚信合同其实为将来许多纠纷埋下了种子,这些纠纷可能错综复杂地发生在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三者之间,而长年累月积累下来的保费和保险利益之巨大则加剧了纠纷的尖锐性和复杂性。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价值
保险业是一个技术性和专业性要求很高的行业,对于普通的投保人来说,他们很难搞清楚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也很难理解保险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若法律不设置相关条款来“额外地”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将有悖于法理中的公平正义的原则。可以说,不可抗辩条款是建立在公平、诚信的合同法法理基础上,对保险双方利益的一种巧妙的平衡。
(三)限制保险人滥用权利,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严格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可能会对被保险人非常不利。正如上文所论及,投保人在交纳了数年巨额保险费之后,若保险人悍然宣布合同无效,将会使被保险人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一方面,被保险人会因年龄或健康方面的原因,难以再购买或选择其他寿险产品; 另一方面, 被保险人还会遭受巨额保费损失。如果保险人刻意“以恶制恶”,滥用解除权,则被保险人的处境将会更为凄惨,全然成了任保险人随意宰割的“鱼肉”。
(四)重塑保险业声誉,促进保险业发展
不可抗辩条款的存在从法律上保障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信心,有利于重塑保险业的声誉。投保人投保越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