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9 年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
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
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保证其已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
业惯例,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
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
负责。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
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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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09 年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简称“09 青海国投债”)。
(二)发行总额:8 亿元。
(三)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 6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投
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
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该利率根据 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
%确定;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的一年期
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 %(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
位小数四舍五入)。发行人可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行使上调
票面利率选择权,投资者可以在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行使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
续期内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
债券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利率 %加上调基点,在债券
存续期后 3 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逾期不另计利
息。
(四)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
点(含本数),其中 1 个基点为 %。
(五)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10 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
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六)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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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
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
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七)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
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
述上调。
(八)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通过承
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1、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分为通过交易系统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
者公开发行和通过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面向持有中公
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协议发行两部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4亿元,其中通过交易系
,协议发行部分预设发行额
;网上发行和协议发行之间采取双向回拨制,发行人和
主承销商可根据市场情况对网上发行和协议发行的数量进行回拨调
整。
2、承销团公开发行采取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面向境内
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的方式。
承销团公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 4 亿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将根据交易所发行情况决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