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乡镇综治办工作职责
乡镇综治办工作职责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协调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既是保证我国长治久安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具有深远意义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将贯穿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涉及社会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要完成这样一个具有长期性、广泛性、复杂性和综合性的艰巨的历史任务,必须确立并遵循符合其自身规律和特点的基本原则,才能保证其高效有序地运作。
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治本的原则,就是要在宏观上把预防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最基本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注重从抑制和消除产生危害社会治安现象的具体原因和条件入手,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违反法律、纪律、道德等社会行为规范的现象发生,从而达到治本之目的。
预防为主,重在治本,是实行综合治理的必然要求。以惩罚为主,其作用毕竟是侧重于治标,而不是治本。强调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决不意味着可以忽视严惩犯罪,积极治标。相反,后者是前者的必要补充和条件。从广义上说,刑罚惩戒也是一种重要的预防和阻
吓手段。正是由于这种辅助的事后的预防与积极的郭前预防相互配合,才能使得预防为主重在治本的原则更为完善和切实可行。
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治本,就要花大力气全面深入地认真研究和分析产生危害社会治安诸现象的各种原因和条件,特别是那些引发违法犯罪的具体的现实的直接原因和条件,并积极寻求消除这些原因和条件的正确途径和有效措施。这就需要做大量的长期的艰苦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以及各种弥补缺陷、堵塞漏洞、防微杜渐的工作。
法制原则。确立法制原则,就是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律的轨道,使综合治理工作法律化、制度化,从而在法律制度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坚持法制原则,首先要做到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制可循。这不仅要求完善刑事立法和治安管理法规,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制定和健全直接规范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法律和制度。1991年3月2日全国人大棠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向法律化、制度化迈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除了国家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之外,各地方、各部门都应根据这个《决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性、部门性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规和制度,理顺各地方、各部门、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要建立各种形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实
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以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长期扎扎实实地坚持下去。
1、行使否决权的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和地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是党委和政府领导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负有部署并监督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综合治理措施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