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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规范(完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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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规范(完美).doc

上传人:63229029 2017/10/20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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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节一般规定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中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 / s。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泥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 / s。
(3)送风口的风速不应大于7m / s;排烟口的风速不应大于10m / s。
第二节自然排烟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闪室、,
(2)
(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措施。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第三节机械防烟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层(间)。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楼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1
系统负担层数
加压送风量(m3/ h)
<20层
25000~30000
20层~32层
35000~40000
-2
系统负担层数
送风部位
加压送风量(m3 / h)
<20层
防烟楼梯间
16000~20000
合用前室
12000~16000
20层~32层
防烟楼梯间
20000~25000
合用前室
18000~22000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4
系统负担层数
回压送风量(m3/ h)
<20层
22000~27000
20层~32层
28000~32000
注:①--×。当采用单扇门时,;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