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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谚法语.doc

上传人:xinsheng2008 2017/10/20 文件大小:7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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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法谚法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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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当代中国的法治推进者们的当务之急是也许不是忙于解决什么制度缺失的问题,而是认认真真地解决纸上谈兵式的认识论问题:法治不仅仅是一些刚性的外在制度,还是一些柔性的内在观念和意识;忽略外在制度以外的东西,法制万难成为法治。——【中】李长喜《解读法治》
在市场经济社会,由于经济资源、财富按市场竞争原则来配置,政治地位、资源按民主选举原则来配置,因此,富贵分离了,即:富者未必就是贵者,贵者亦未必是富者。——【中】郝铁川《富贵分离与现代法治》
“程序正义”理念就是在不否认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价值的同时,强调程序的优先,或者说是以程序为本位。然而另一方面,如果说法治是以“程序正义”为其标志的话,那么,也由此决定了其自身的局限性--这就是贯穿法治运作过程中的永恒矛盾:法与情理、规则与价值、法律规范与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之间冲突和矛盾。——【中】范愉《程序正义观念与中国的社会现实》
在这一世纪的大多数后发展的民族国家中,理性化的史命已不再是“祛除巫魅”,而是“限制主观的恣意”,实现法治的根本目的,以维护一种相对客观的和可预见的规范秩序。——【中】宋显忠《法律秩序的理性化》
无论是作为一个当代的中国公民,还是作为一个法学家,我都希望法治,并认为法治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但我力求提醒自己的是,不要将个人的希望替代学理的分析,将个人的欲念或职业的欲念——法治——神圣化。作为一个研究社会的学者,我们必须保持一种冷静的心态,力求周全地思考法治和人治的问题,把它当作一个真正的学理问题,分析法治和人治为什么会长期以不同的方式存在以及它发生存在的历史条件。——【中】朱苏力《认真对待人治——韦伯《经济与社会》的一个读书笔记》
我们可能本身即处在传统之中,我们也可能无时不在现代化,而无论如何,从现实社会问题出发,我们的最终落脚点始终应该是人民。无论是“民本”,还是“民主”,其最终所关心的都在于民生的幸福,因此,评判政府或者法律好坏的最好标准也许应当看其是否做到了“民无怨”,而不在于它是传统中国的,还是近代西方的。——【中】高君凌《法律的两种起源》
法治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的产物,法治是“奢侈品”。要想实现法治,一定要让法治的成本低于人治!——【中】郝铁川《法治成本与人治成本》
社会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地给它自己每个成员以必要的福利,保证每个成员能够满足自己真正的需要,而每个成员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则是为大众福利贡献自己的全部能力,以报答自己所获得的福利。——【法】皮佑
每个部门法都有其独特的味道:刑法的味道是苦的,因为它的主要作用是“打”和威慑;民法的味道是酸的,因为它的主要的目的在于恢复原状;而宪法的味道却是甜的,因为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公民免受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定的处罚。——【中】王磊《宪法的司法化》
民主也是一种生活方式,需要全社会进行政治文化的改造和培育。教育首当其冲,在教师就每个问题上都提供唯一的标准答案,课堂上死气沉沉、一言堂,不能容忍不同意见的教育制度下,不可能产生具有自觉民主意识的现代公民。——【中】顾肃《论法治基础上的民主》
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代理品格与治学品格具有内在的冲突性,小心代理品格冲淡了专家、学者在人们心目中树立起来的治学品格。——【中】游振辉《专家、学者与代理人》
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宪政的思想和制度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提供了国家与社会对话,形成良性互动的制度设计与思想资源,从而促进了多元价值的综合平衡,即社会正义的实现。——【中】范亚峰《正义:宪政制度的理念》
今天我们在讨论法治国家的建设时,不应也不能讳言在经过法律虚无主义洗礼后的人们当中有那么一个信仰危机。为了克服信仰危机,为了避免社会漂移于浑沌状态,不能不在虚无主义与存在主义之间为建设法治国家重新寻找出一些坚固的基石、一些经得起批判性合理主义审议的信念来。——【中】季卫东《宪政的复权》
2007-4-10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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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民商法必须体现市场规律,而市场规律只有以法律面目出现时才能在事先就被人们所认识。凡是不符合市场要求的民商法都是“恶法”。——【中】乔新生《法学发展的两大轴线——兼论法的划分标准》
我今天作这样的议论可能有些与学术界不大合拍,因为学术界正在强调与国际接轨,强化司法权力。但是,如果我们不顾国情,赋予司法者更大的权力,结果可能会加重司法***,我国已经颁布施行的法律也将会被当作面团搓捏得不成样子。——【中】乔新生《司法权的扩张》
公开了的不一定就是公正的,但公正的则一定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公开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