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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客运出租汽车违章处罚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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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客运出租汽车违章处罚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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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贵阳市客运出租汽车违章处罚实施细则页码,1/2
    【标题】      贵阳市客运出租汽车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内容分类】  交通
    【文号】      市人民政府令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5年10月08日
    【生效日期】  1995年10月08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根据《贵阳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市区(以规划总图为准)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违章驾驶员及违章经营者按本细则处理。对未经市社会客
运管理处批准,擅自在市区载客营运的车辆处理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时间和里程计费的营业车辆。
    第四条  对经营者或从业人员违反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行为,乘客或其他任何人可向市社会客运管理处投
诉并提供有关证据。
    市社会客运管理处应加强监督检查,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查处,十天内作出答复。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贵阳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由市社会客运管理处按本细则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
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登报检查、罚款、停业整顿(整顿期间车辆停在指定地点)、没收非法所得、取缔非法客运、注
销出租汽车客运证件的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天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一)车辆不按期保养超过10天以上的;
    (二)车主变更15天未办理过户手续的;
    (三)不按时办理客运资质审查手续的;
    (四)未喷出租汽车客运标记或标记缺损上路运营的;
    第七条  不按期缴费的,每天加收滞纳金5元至10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或停业整顿一至二天:
    (一)出车前未清洗车辆,雨停后超过4小时未洗车辆的;
    (二)不按规定在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张贴准运证的;
    (三)运营时乘务员不穿统一服装的;
    (四)运营期间驾驶员赤膊或穿拖鞋上车服务的;
    (五)未随车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失效的;
    (六)驾驶员在运行中不随身携带规定证件的;
    (七)经营中车辆证照不齐全的;
    (八)的士车不张贴价目表的;
    (九)不按时参加保险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或停业整顿三至五天:
    (一)定线出租汽车严重超载的;
    (二)不使用计价器或计价器损坏、计价器叠表使用的;
    (三)顺程载客交通车不按客管处审定的线路、地点、时间、班次运行的;
    (四)使用音响设备在市区站点招揽乘客的;
    (五)车身漆色损坏脱落达400平方厘米或车身漆色杂乱仍继续营运的;
    (六)出租的士汽车未安装经公安部门鉴定合格的防暴隔离设施和报警装置的;
    (七)车辆承包给他人后,承包人超过30天未与客管部门签订责任书的;
    (八)定线出租汽车在运行中途站停车候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