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标题】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页码,1/2
    【标题】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内容分类】  会计、审计
    【文号】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6年09月21日
    【生效日期】  1996年09月21日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做好会计工作,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机
构、会计人员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其职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
击报复。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应认真执法,忠于职守。在会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
者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
    (二)检查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工作;
    (三)管理和组织实施会计规范化工作;
    (四)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会计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财政部门承办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
审工作;
    (五)管理和组织实施会计证考试,考核确认会计人员上岗资格,核发会计证,并对持证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组织培训在职会计人员;
    (七)指导、管理代理记帐和会计电算化工作;
    (八)负责其他会计事务的管理。
    【章名】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  凡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会计业务较多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设置会计机构,配备数量
和素质相称的专职会计人员。
    未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二人以上的专职或者兼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建帐的个体经营户等,应委托代理记帐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六条  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
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得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单位领导副职。
    第七条  设立代理记帐机构,必须按规定经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代理记帐机构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委托,办理代理记帐业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记帐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在会计机构内部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定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