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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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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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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5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人〔2010〕36号)及《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人〔2010〕37号)精神,为深化我局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特制定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如下。一、实施范围(一)适用于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不参加岗位设置工作。(二)各直属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二、管理原则(一)本方案所指岗位是指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二)各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并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三)市卫生局对各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动态调整、逐步完善的原则,并建立指导、监督、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按照国家确定的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三、岗位类别设置(一)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二)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单位领导岗位的设置要根据现行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其中内设机构数和领导职数还须经市编委办核准。(三)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其设置应在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内,由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责任、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工程、会计、统计、经济、档案、政工等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既要符合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还要适应专业技术水平提高的需要。(四)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根据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鼓励各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五)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经相关程序核准,各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六)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等各岗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四、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管理岗位分6个等级,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现行局级副职对应“五级A”职员岗位。2、管理岗位的数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其中最高等级和领导岗位的设置按照编制管理部门关于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的有关要求执行。(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员)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2、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分别为:(1)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2)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3)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4)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