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控制吸烟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级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
爱卫办设立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员,经爱卫办考核合格后,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三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专门机关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辖区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歌舞厅;
;
、车(船)站、港口;
、会议室、图书馆(室)、展览馆;
、病区;
、幼托机构、青少年及儿童活动场所;
(船);
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前款公共场所专设的吸烟室除外;专设的吸烟室应当有排风换气装置。
第五条  第四条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主管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劝阻吸烟者吸烟的措施。
第六条  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七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日常监督措施;
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
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主管单位履行本办法第7条第3、4、5项的职责。
被动吸烟者有权向爱卫办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爱卫办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第7条第1、2项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7条第3、4、5项的,处以500元至于1000元罚款;
场所内吸烟的个人,处以警告,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