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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解除合同.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10/21 文件大小: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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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解除合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法解除合同
[劳动法解除合同]劳动法解除合同吴某旷工7天后,单位依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自动解除,却不料,因未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并送达吴某,近日,被法院认定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法解除合同。
2009年7月17日,吴某与济南某水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17日至2010年7月16日。合同第29条约定:吴某旷工7天以上,本合同自动解除。水泥厂为吴某发放工资到2010年3月份。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水泥厂按照1320元的缴费基数为吴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0年4月24日,吴某递交了一张请假条,称因有病需请假10天(4月26日-5月5日),水泥厂准许,合同范本《劳动法解除合同》(..)。但此后,吴某未再到单位上班。2010年 6月13日,吴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水泥厂支付2010年5月以后的工资2000元。仲裁委裁决后,吴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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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水泥厂辩称,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0年5月12日解除,5月份吴某也未为单位提供劳动,故吴某要求2010年5月以后的工资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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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旷工7天以上的自动解除合同,但水泥厂依据该规定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仍然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吴某,因水泥厂并未作出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定并送达吴某,故2010年5月13日之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2010年6月13日,吴某提交申请仲裁的材料,其中含有要求与水泥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内容,水泥厂对此也无异议,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可视为从该日起解除。虽然吴某在2010年5月至6月12日期间未向水泥厂提供劳动,但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事实,水泥厂应当支付吴某在此期间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算的基本生活费。
据此,法院判决:吴某与水泥厂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0年6月13日解除;水泥厂支
编辑劳动法解除合同2 第2篇劳动合同最新范本
〖预览〗发布时间:2017-04-01 首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甲方(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文书送达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_日止。 2、试用期,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3、熟练期(培训期、见****期)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二条工作内容及要求乙方安排在_部门,从事_工作。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乙方所处的部门、工作任务、工作地等,乙方应接受调整。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第三条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1、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业绩确定工资报酬,在本单位内参照适用同工同酬待遇。 3、甲方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4、甲方在年终时根据乙方的当年实际业绩、效率、效益、损失、工作态度等因素考核结算乙方的奖金。第四条社会保险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第五条劳动纪律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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