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发展我市软件产业,形成区域电子信息产业较完整的产业链,促进宁波国际软件园的建设,现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政策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投融资政策
第一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设立软件企业、研发机构或建设软件园。软件企业所需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按低于土地款成本价的50%执行;软件企业基本建设的银行贷款,按银行同期利息给予一年期50%的贴息。
第二条积极支持软件企业上市,并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提供便捷的服务。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上市条件的,均予以积极帮助其完成上市前的培训、辅导等程序。
第三条软件企业可允许技术专利成果和科技作价入股。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在20%以下的,可以由参资各方自行协商约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经认定后,占注册资本比例可不受限制。
第二章税收政策
第四条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重点骨干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有关减免优惠。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五条区内设立软件企业享受管委会赋予高科技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并协助优先申请各类科技扶持基金。
第六条对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第七条区内软件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营业税。
第八条区内软件企业软件产品出口,出口部分免征关税、增值税或营业税。
第九条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及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基建物资,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生产所需的进口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零部件可保税使用。
第三章扶持、孵化政策
第十条保税区管委会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技术和产品、培养软件人才、鼓励出口型企业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宁波保税区财政局、经贸局、宁波国际软件园发展中心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对投产后三年内,%予以奖励,由企业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第十二条鼓励中小企业进入软件园企业,根据软件企业实际到位的资金、研发人员和项目情况等,给予一定数量的开发费用的支持。
第十三条中小软件企业视其规模和项目情况,租用软件园内合理面积开发办公用房(250平方米以内)的,可给予优惠,第一年免费提供,第二年按标准价40%收取租金,第三年按标准价70%收取租金。
第十四条为企业管理人员和软件开发人员在保税区的生活小区内低费提供住房,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主管可以在企业创办后三年内免费提供生活住房。
第十五条购置软件园开发用房及生活配套用房的企业免收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第十六条两年内对软件企业接入外部互联网的数据通信费给予50%的补贴。
第十七条保税区管委会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优先由区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