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修改和补充说明
第 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
过 24m 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
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
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
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 者,不计入
层数内。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近十年来,城市地下民用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为加强这类
场所的防火设计,有效地控制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结合国内外对地下建筑的研究成果,将
地下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纳入本规范。由于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
建筑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与一般建筑设计有所不同,而且有的已有专门的规范,如《人
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地下铁道设计规范》等,故本规范不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
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
条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的要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
防火分区间备注
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每层最大允许建
最大允许长度(m)
筑面积(m2)
按本规范第 、剧院、展览建筑等的观
一、二级 150 2500
条规定众厅、展览厅的长度和面积可以根
据需要确定 、幼儿园的儿
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
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
下、半地下建筑内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
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医院、
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
三级 5层 100 1200
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学校、电影院、剧院、礼
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 2 层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
四级 2层 60 600 儿园、医院等不应超过 1 层、菜市
场不应超过 2 层
注:①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
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②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
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③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
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
④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
⑤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
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目前在一些大中城市的商业服务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