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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长春明珠园区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长春明珠园区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主要负责人: 职务:
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深圳市陆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301102808159 组织机构代码: 19234616-0
法定代表人: 李梦祥职务: 董事长
物业管理资质等级: 国家壹级证书编号: (建)106162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北斗路文锦市场综合楼五楼
联系电话: 0755-25111298
合同签订地点: 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明珠社区居民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长春明珠社区的物业及其公共设施、设备等实行一体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长春市南关区长春明珠社区;
物业类型: 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等;
坐落位置: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8668号;
四至:东至亚泰大街,南至雕塑公园;西至人民大街,北至卫星路;
占地面积6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
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棚、停车库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包括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等);
5、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
7、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养护;
8、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客户服务及会所的经营管理;
9、适应业主需求、组织、配合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10、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管理;
11、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进行装饰装修管理;
12、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委托管理期限
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 3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参照《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一级标准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执行。
第五条管理服务费用
本物业采取包干制方式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实现包干制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根据物业不同类型,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物业服务费:
(1)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 元/月.㎡;
(2)联排别墅物业服务费: 元/月.㎡;
(3)办公场所物业服务费: 元/月.㎡;
(4)商铺物业服务费: 元/月.㎡;
2、电梯运行费(包括小修、日常维护、年检、保险等日常使用):2层:25元/;3-5层:30元/;6-8层:35元/;9-11层:40元/;12-20层:45元/;21层以上:50元/。
一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承担电梯运行费,但应按房屋建筑面积承担电梯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月收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月 15 日前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
第七条停车场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所有权属依照法定或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乙方不承担车辆保险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1、地面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使用人应按照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使用服务费:
(1)地面固定车位: 80 元/月/车位;
(2)地面非固定车位: 30元/月/车位;
(3)地面临时停车: 2 元/次/车(即停即走除外);
2、地下停车场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业主个人购置车位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应按照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服务费用:
地下车库车位: 75 元/月/车位;
停车场收益的 30% 归物业服务公司用作市政公用设施、道路、绿化、公共设施设备维修等;停车场收益的 70% 列入物业维修基金。
第八条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