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宁波市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0]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宁波市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若干规定》和科技部等七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鼓励科技人员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从事技术创新
(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与关系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可以到其他单位兼职从事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
国有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可以利用个人住宅开设非法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或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开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或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所在单位同意证明,依法予以办理企业登记,并享受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期间的工资、医疗、社会保险缴纳、意外伤害及其他各项福利待遇等费用的承担,应由科技人员关系所在单位与用人单位及科技人员本人签订书面协议予以明确。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期限、离岗期间及离岗期满后劳动、人事关系的处理等事宜,也应在协议或劳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从事上述活动的科技人员不得侵害关系所在单位与用人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在与单位签订协议中,应在保护单位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有明确约定。
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可将拥有的专利权和许可实施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植物新品种和其它生物新品种使用权、法律法规认可的其它科技成果使用权作价,向公司制或非公司制法人企业出资入股,技术出资者成为企业股东,相应的科技成果形成企业的法人财产。技术股东与其它股东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剩余法定保护期,计算机软件一般不少于十年;发明专利一般不少于五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一般不少于三年。
(四)未完成的科技成果、经检索属非首次申请的实用新技术和外观设计专利、零散的技术知识和信息以及与科技人员人身难以分离的技能和经验,不能作为科技成果入股。
(五)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获得授权的科技成果视同非专利技术,该成果作价入股后,当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技术出资方必须在收到授权证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单位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
(六)以科技成果入股,作价金额一般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比例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可达到40%。
高新技术成果须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时,股东各方必须对科技成果作价金额达成协议。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可由股东各方协商评估,或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当股东一方涉及国有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市实施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八)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可通过多种形式支付科技人员报酬。根据现行的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