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宁波市国内来甬投资项目引荐者奖励实施意见
甬经外经[2003]252号
甬财政工[2003]303号
各县(市)、区经发局(经贸局、计经局)、有关招商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招商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内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2]112号)精神,加大全市国内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拓宽引资领域和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现就国内来甬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国内来甬投资项目是指中国境内宁波大市以外的国内来甬投资者投资兴办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城市功能定位的,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国内来甬投资者是指来甬投资兴办企业项目的宁波大市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引荐者是指直接介绍(或起关键作用)国内来甬投资者在甬投资兴办企业项目的机构、单位和个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引荐者的义务
(一)引荐者应向宁波合作方以及项目审批机关提供国内来甬投资者的投资信息。
(二)引荐者应对引荐企业项目的全过程,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合同或章程、对方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跟踪和促进。
三、奖励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对引荐者以国内来甬投资者在甬实际投资额(含合同或章程规定的无形资产投资,不含宁波本地银行提供的贷款)的5‰以内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同级国内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下同)和财政局根据项目技术含量和引荐者贡献大小确定。
(二)凡投资大、技术高、效益好,对本市国民经济发展或税收有较大贡献的项目。市政府还将以特别奖励的形式对引荐者予以奖励。
(三)奖励资金按国内来甬投资项目的税收归属,由所属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四、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引荐者向奖励审核机构申报引荐者奖励,须在国内来甬投资企业项目完成实际投资后,向奖励审核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引荐的国内来甬投资项目批准文件、企业章程(出资部分内容)、工商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和国内来甬投资者实到投资证明;
2、引荐的证复印件;
3、国内来甬投资者和宁波投资者出具的《宁波市国内来甬投资企业项目引荐确认书》(见附件1);
4、《宁波市国内来甬投资企业项目引荐者奖金申请表》(见附件2);
5、引荐者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法定有效证明文件。
(二)材料审核
引荐者奖励按照自行申报,由同级国内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