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宁波市科技园区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 2004年2月23日
为推进科技园区软件产业发展,促进软件产业园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政策及宁波市相关政策精神,结合园区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投融资政策
第一条科技园区管委会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技术和产品、培养软件人才等。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设立软件企业、研发机构或建设软件园。大型著名软件企业所需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按低于土地款基准价的50%执行;软件企业基本建设的银行贷款,按银行同期利息给予一年期50%的贴息。
第三条创造条件协助软件企业的融资,设立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
第四条积极支持软件企业上市,并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提供便捷的服务。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上市条件的,均予以积极帮助其完成上市前的培训、辅导等程序。
第五条软件企业允许技术专利成果和科技作价入股。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在20%以下的,可以由参资各方自行协商约定;经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其成果入股比例最高可达40%。
第二章财政税收政策
第六条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区内软件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营业税。
第九条区内软件企业软件产品出口,出口部分免征关税、增值税或营业税。
第十条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一条软件企业可依照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软件企业的软件开发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投资软件项目。软件企业用企业税后利润和软件开发人员用税后收入投资于经认定的区内软件企业,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与该投资额相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由园区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软件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第三章创业政策
第十四条投产后三年内,按企业自产软件国内销售额的1%予以奖励,用于企业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第十五条鼓励中小软件企业进入软件园创业,根据软件企业实际到位的资金、研发人员和项目等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十六条中小软件企业视其规模和项目情况,租用园区指定场所内合理办公用房面积(150平方米以内),可给予优惠,第一年免费提供,第二年按标准价40%收取租金。
第十七条两年内对软件企业接入外部互联网的数据通信费给予50%的补贴。
第四章出口政策
第十八条软件产业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第十九条软件企业出口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补助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