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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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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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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引进人才
和智力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甬党办发[2004]42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5月19日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甬党办[2002]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的随迁家属落户、人才住房补贴、易地安家补助、子女入学等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家属的落户问题
1、从外地引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到宁波市区工作并迁入户口的,可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同意的《调入市区人员核准表》和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干部(工作)介绍信,到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2、《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引进对象,到市中心城区工作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允许随其本人在合法固定住所(不受住房面积限制)落户。引进人员可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同意的《调入市区人员核准表》和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干部(工作)介绍信,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3、《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引进对象,到各县(市)工作的,在市中心城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8平方米),允许本人及其实际居住在该住宅内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落户。引进人员可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同意的《调入市区人员核准表》和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干部(工作)介绍信,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二、关于博士后工作站经费资助和出站博士后在甬工作补助问题
4、充分发挥宁波现有博士后工作站在人才引进和开发上的重要作用,鼓励博士后工作站大力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博士后在站两年期间,市和县(市)区财政按税收隶属关系每年给予2万元经费资助。博士后工作站设站企业和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把在站博士后人数和基本情况报人事局,经人事局核定后,由财政局于次年一季度内把资助款核拨到人事局,再由人事局拨给设站单位。
5、在宁波博士后工作站作课题研究的博士后,研究期满出站后,留在宁波工作的,在办理正式调入手续后,由市和县(市)区财政按所在单位的行政或税收隶属关系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接收单位可将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出具的博士后报到证、出站博士后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合同文本、博士后本人填写的《财政一次性补助经费申领表》等材料,报人事局核准后,由财政局把补助费一次性核拨到人事局,再由人事局拨给用人单位,然后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博士后本人。博士后领取财政补助时,应承诺在甬工作三年,在甬实际工作不满三年的,由人事局督促用人单位,按每月递减比例将补助费余额收回退还财政。
三、关于引进人才参加宁波住房货币化分配问题
6、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引进对象的各类人才,在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其从未在原工作地参加福利和货币分房,或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未达到如下规定标准的:两院院士200平方米、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13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