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标题】江苏省矿产储量管理规定页码,1/2
    【标题】      江苏省矿产储量管理规定
    【内容分类】  地质矿产
    【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7年08月26日
    【生效日期】  1997年08月26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储量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提供可靠的矿产储量与地质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矿产储量,是指经勘查探明的具有利用价值的矿产资源储藏量。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储量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矿产资源属于、统计,统一规划、分配的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和或者个人非法侵占、转让、开采、破坏和浪费矿产储量。
    第五条  省矿产资源委员会是本省矿产储量的审批机构,负责统一审批全省矿产储量和矿床工业指标,并下达批准
书。
    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办公室是省矿产资源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矿产储量和矿床工业指标审批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省矿产资源委员会批准的矿产储量,是矿产资源规划分配、矿山和地下水水源地建设设计、矿业投资以及
国有资产评估和地质勘量成果评估的依据。
    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
条的规定,履行矿产储量管理职责。
    【章名】  第二章  矿产储量审批
    第八条  新建矿山或者开发地下水水源地的单位,必须由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提交矿产储量地质勘查报告,并
按规定报省矿产资源委员会或者国家矿产资源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矿床工业指标是界定矿产储量的标准,地质勘查单位必须按照省矿产资源委员会批准的矿床工业指标计算
储量。
    矿床工业指标,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矿山企业和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出的矿床工业指标建设书论
证后制度,报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审查批准并下达批准书。
    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条件变化需要变更批准的矿床工业指标,应当提出论证材料,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报
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审批下达。
    第十条  下列矿产储量地质勘查报告及储量数据,必须报经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审查批准:
    (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地质勘查报告及供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地质勘查报告;
    (二)作为矿山和地下水水源地项目建议书使用的详查、普查地质勘查报告;
    (三)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需要重新审批的矿产储量变更报告;
    (四)供矿山、地下水水源地改建或者扩建设计使用的补充地质勘查报告;
    (五)矿山、矿井闭坑地质报告;
    (六)推广应用涉及矿产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