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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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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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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页码,1/3
    【标题】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林业
    【文号】      川府令第82号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颁布日期】  1996年06月07日
    【生效日期】  1996年08月01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林木的采伐管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以下统称林木)的采伐利用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村
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自留山薪炭林自用,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竹
林,不适用本办法;但采伐古树名木、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天然原生珍贵树木适用本办法。
    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林木的管理,适用《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条  林木采伐应坚持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
    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章名】  第二章  采伐限额管理
    第六条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乔木和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材,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即按照
采伐类型、消耗结构,对不同权属的林种、林木的采伐进行控制。
    第七条  编制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国有林木以森工企业、林场、农场、厂矿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单位,集
体、个人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林木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产量和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
进行编制,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汇总、平衡后,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未建立经营机构的国有林,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期额编制单位。
    第八条  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超过用材林的总蓄积量三分之二的县(市、区)和单位,可以按照轮伐的
原则,编制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
    用材林的未成熟面积超过用材林总面积三分之二的县(市、区)和单位,按照低于用材林生长量70%的原则,编
制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
    其它林种、林木按照合理经营的原则,编制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
    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调整1次。
    第九条  国务院批准的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下达给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
    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期年森林采伐限额内,根据森林资源和市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