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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吉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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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6年7月3日
《刑法》修正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通过
强令违章致祸最高可判15年
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6月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134、135、139条有4处被修改。
一、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全国人***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这样修改,使得处罚力度大大增加,最高刑由过去的七年提高到十五年。
二、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人大常委员有关负责人指出,这里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包含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雇主和法定代表人。这样的表述是《刑法》的专门术语。修正案进一步加重了对雇主强令职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刑事责任,加重了刑罚。
四、在《刑法》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近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透露,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等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惩罚刑事犯罪工作的重点。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认真配合国家治理商业***专项工作,加大审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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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督查组督查我市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6月15日,省政府督查组一行四人,在省司法厅纪检组长廖青勤带领下,对我市近几年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市政府办公室焦学军副主任、市监察局陈小平局长、市安监局王显荣局长等领导陪同检查。■(李长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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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召开全市安全生产监察座谈会
6月28日,市局召开全市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座谈会,市局王显荣局长、曾立新副局长、周余福纪检组长出席会议并分别讲话,共同为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单列揭了牌。
会议强调,建设好一支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