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2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2009年1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出资组织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员工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用人单位可于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10日向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第三条用人单位出资对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由用人单位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劳务派遣企业组织派遣到不在《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不能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四条用人单位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报告;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审批表;(见表1)
(三)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的花名册;(见表2)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该单位为申请补贴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证明;
(七)用人单位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培训机构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九)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培训机构开具的用人单位职工培训费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十二)招用劳务派遣员工的,需再提交劳务派遣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办法》第八条是指由镇政府出资组织开发区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可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补贴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报告;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审批表;(表1)
(三)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的花名册;(表2)
(四)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培训机构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六)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培训机构开具的职工培训费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八)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第六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补贴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二)初审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开发区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由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核准和经费拨付的申请工作,经费拨付申请经管委会批准后,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的账户。公示有异议的,由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