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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走私犯罪侦查中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合法性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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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走私犯罪侦查中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合法性问题.doc

上传人:好用文档 2017/10/24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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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试论走私犯罪侦查中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合法性问题
摘要:控制下交付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在打击跨国、跨地区走私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侦查手段,具有隐蔽性、合法性等特点。本文主要探讨了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合法性特点以及与“钓鱼执法”的区别。
关键词:走私犯罪控制下交付合法性

一、控制下交付的内涵
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是国际社会在打击跨国境毒品犯罪斗争中创设并逐步发展起来的特殊侦查合作手段。根据《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控制下交付是指在一国或多国的主管当局知情或监督下,允许货物中非法或可疑的毒品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涉及毒品犯罪的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控制下交付被习惯性地称为“布控”,其运用早已超出毒品案件,作为一种刑事侦查手段是指侦查部门根据相关线索、情报或实施诱饵等方法,在特定区域部署警力,守候并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措施。

二、控制下交付的合法性特点
有专家认为,如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已获悉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即将通关,仍放任走私行为的既遂。①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控制下交付侦查手段侦破案件违反了法理:侦查机关只能对已然的犯罪进行侦查,而不能制造犯罪、诱人犯罪、放纵犯罪;其根本任务是制止犯罪,而不是坐视犯罪发生后再惩罚犯罪人。笔者认为控制下交付的使用有其现实合理性和法理符合性,主要表现在:
1、从实体角度考虑,控制下交付中走私犯罪嫌疑人始终保持自己的意志自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既没有为其提供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也没有利用犯罪嫌疑人内心存有潜在恶念的弱点而去引诱其产生犯罪故意,犯罪的进程、犯罪嫌疑人的命运牢牢的把握在他自己手中,侦查人员只是在默默的纪录着一切,并保证事态的发展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犯罪嫌疑人走上犯罪的不归路纯属咎由自取。
2、从程序角度考虑,采取控制下交付往往是一个发现主要嫌疑人、查获关键证据的过程,是侦查工作的起始,查发后仍需通过立案启动侦查程序,侦查活动同样要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②通过控制下交付通过取得的证据既不是“毒树,也非来自毒树的毒树之果”,它的取得没有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它的取得过程是文明、理性、公众所能普遍接受的,所以通过控制下交付手段获取的各种证据,应该是合法的。

3、从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价值取向考虑,走私犯罪作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并且没有明确的受害人的经济犯罪,有着极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走私犯罪的嫌疑人较之其他暴力犯罪的嫌疑人又具备反侦查意识强、警惕性高等特点,采取常规的侦查手段难以获取充分的证据,并有可能彻底关闭上通往案件事实真相的大门,直接影响到对该类犯罪的及时打击处理,进而影响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理念的实现。
三、控制下交付与“钓鱼执法”的区别
“钓鱼执法”在经过网民的热捧后已经从民间俗语演变为网络热词,所谓“钓鱼执法”,通俗点说,就是指由执法人员化装成不法分子,并假装与其他不法分子发生交易,在发生交易的一刹那,埋伏在四周的执法人员一拥而上将真正的不法分子人赃并获,这种执法与控制下的交付有着本质的区别。
1、控制下的交付中,侦查人员并不参与交易的过程,只是在扮演“记录者”的角色,即侦查人员只是潜伏在暗处默默地利用各种技侦手段,记录下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