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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doc

上传人:yixingmaoj 2017/10/24 文件大小:11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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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二)
五、住宅
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
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Ⅳ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
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以下图表中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系数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②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3) 在Ⅰ、Ⅱ、Ⅲ、Ⅵ、Ⅶ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Ⅲ、Ⅳ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5) 利于组织居民生活、治安保卫和管理。
4、住宅的面积指标和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并以一般面积标准为主,并应利于住宅商品化。
5、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6、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以下图表的规定;
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
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
ⅦⅢ、
ⅤⅣ
低层
35
40
43
多层
28
30
32
中高层
25
28
30
高层
20
20
22
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2) 住宅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平方米)
住宅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Ⅵ、
Ⅶ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