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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
政务公开指南
宁德海事局简介及机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海事局的前身是闽东海上安全监督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4号)精神,划转交通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2000年8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编办[2000]48号)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德海事局,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为正处级建制。现有在岗干部职工95人,局机关共有监管处、指挥中心、政务中心、办公室、督察处、党群工作部、财务处等7个内设职能科室,共有三都澳海事处(三都澳海事处下设城澳、漳湾等2个办事处)、白马港海事处、福鼎海事处(福鼎海事处下设沙埕、秦屿、八尺门等3个办事处)、赛岐海事处(赛岐海事处下设甘棠办事处)、霞浦海事处(霞浦海事处下设东冲、三沙、溪南等3个办事处)和执法支队等六个派出机构。
管辖范围:北界线:自沙埕港港界北点(27°10′06″N/120°25′54″E),沿118°方位线向东南沿至27°00′00″N纬度线,再沿27°00′00″N纬度线向正东延伸(同浙江海事局南界线);南界线: 26°28′N纬度线(同福州海事局北界线)。
宁德海事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二)按照授权,负责辖区内船舶登记工作;负责规定范围内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受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工作,并上报上级海事机构。
(三)按照授权,负责辖区内船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船员服务簿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考试发证工作;负责所辖海事派出机构船员管理业务指导工作。
(四)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按照授权,负责实施辖区内港口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签证、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工作;按照授权,负责辖区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技术状况审核、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局(处)财务、资产、规费征收、基本建设、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计划装备、科技教育、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宁德海事局对外服务承诺
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文明办公、高效便民、热情服务、政务公开。
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3、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4、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海事管理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5、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给予自然人一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十万元以上罚款及吊销船舶、船员证书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以及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8、当事人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
2、在发生或发现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时, 当事人要及时、主动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有接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的义务,如实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