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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职权罪中“重大损失” 的体系地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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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职权罪中“重大损失” 的体系地位.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 18 卷第 4 期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 年 8 月  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  Aug. 2012 
论滥用职权罪中“重大损失”的体系地位
林贵文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罪的危害结果,应属于主观认识内容。认为其属于罪量要素、限制处罚范围的事
由、客观处罚条件或者客观的超过要素都是不当的。我国对该罪设置了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是基于该罪
的客观行为样态等考虑,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
关键词: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危害结果;法定刑;行为样态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2)04−0104−08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规定于我国刑法第  标准。但是这一认定标准中的“危害结果”在滥用职
397  条之中。由于二罪法定刑相同,且行为模式亦非权罪中,究竟是指“重大损失”?  抑或另有他者?  不
泾渭分明,如何界分二罪?  论争聚焦于二罪的主观罪同的解释结论对于本罪主观罪过的认定将产生不同的
过。有关二罪的主观罪过模式,理论界意见纷纷、莫结果,观点大略如下。
衷一是,实践中也是存有不少分歧。[ 1, 2] 纠其根源在于第一,危害结果说。该说认为“重大损失”属于
对滥用职权罪中“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本罪的危害结果。根据对本罪罪刑结构的不同理解,
遭受重大损失”的法律地位的认识存有争议。存在不同的观点。过失说论者认为,如果行为人滥用
职权并对“重大损害”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一、滥用职权罪中“重大损失”则其社会危害性相当于***、伤害、重大侵财等严重
体系地位的理论争讼犯罪,其法定最高刑为 7 年有期徒刑难以做到罪刑均
衡。 [6] 故意说认为“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危害结果,
认定滥用职权罪主观罪过的标准,有行为标准说属于行为人认识的范畴,因此,本罪的罪过形式应当
和结果标准说之争。行为标准说认为罪过是对危害行以行为人对于“重大损失”的心理态度为标准进行认
为(客观的行为动静)的心理态度。结果标准说认为罪定。即,行为人对于“重大损失”这一危害结果是明
过是行为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客观行为产生的危害结知的,对其发生至少是持放任的态度。 [7] 
果的心理态度。[ 3](3) 由于其立论不同,因此,对于“重第二,限制处罚范围事由说。该说认为,本罪的
大损失”的体系地位也各执己见。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众对国家机关工
(一)  行为标准说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与此相应的危害
行为标准说认为滥用职权罪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结果是本罪造成的对上述客体的侵害事实,只是这一
意,即明知是逾越其职权的行为而为之或明知是依照事实是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对这一非物质性
职务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不为之。[4  ](650) 因此,论者认为危害结果所具有的认识和意志是罪过的认定标准。因
“重大损失”并非本罪的犯罪结果,而是独立的“罪此,本罪主观故意的内容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
量要素”,表明行为对法益侵害程度,其不属于罪体, 权的行为会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