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电网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家质量强国战略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坚强智能电网的战略目标,适应公司“大建设”体系、基建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工艺水平, 以电网质量提升促进公司发展质量的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工作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坚持合理工期、合理造价, 落实工程建设人、财、物资源保障,正确处理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的关系,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艺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及合同约定,工程建设过程所涉及的各单位、部门,在工程寿命周期内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公司工程建设应严格过程质量管理,全面实现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努力实现“零缺陷”移交,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工艺水平。
第五条公司倡导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深化应用标准工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第六条公司工程建设依法接受国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全资及控股的输变电工程和电源工程(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公司系统参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工作责任
第八条公司工程建设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各职能部门按分工对工程建设质量在工程全寿命周期管理中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各级发展部门对工程可研方面的工作进行质量管理,各级物资部门对工程设备材料采购、监造及储运方面的工作进行质量管理,各级基建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及达标创优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质量综合管理。公司各级安监部门对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
第九条工程达标创优工作由基建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在创优管理中发现的可研、设备材料质量等问题,由基建管理部门通报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条公司总部基建质量管理职责
(一) 公司基建管理部门下设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质量管理工作。
(二)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基建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确定公司基建质量管理目标,指导省级公司层面的基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质量管理工作。
(三) 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实施公司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
(四) 组织编制质量培训教材并开展基建质量培训工作。
(五) 组织开展公司系统基建质量检查及交流学习活动。
(六) 制定公司年度基建质量重点工作计划和措施, 根据检查结果组织开展基建质量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七) 对公司系统工程项目验收工作进行指导,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相关工程的验收工作。
(八) 组织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优质工程及优秀设计评选,负责行业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及优秀设计的推荐工作。
(九) 建立基建质量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发布公司基建质量管理信息,做好基建项目质量管理档案的组织协调与移交督导工作。
(十) 组织或参加基建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 对公司总部投资或直接管理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区域分部基建质量管理职责
(一) 区域分部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下设质量管理机构, 配备质量管理专职人员,协助公司总部开展本区域基建质量管理工作。
(二)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协助总部制定基建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
(三) 监督、检查公司基建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在本区域内的贯彻落实。
(四) 负责审核本区域内 220千伏、330千伏工程初设评审中与工程质量和工艺要求有关的内容。
(五) 组织或参与开展区域基建质量检查、互查及交流学习活动,做好基建项目质量管理档案的组织协调与移交督导工作。
(六) 组织开展区域优质工程抽检活动,负责优质工程抽检结果的整理、推荐和上报。
(七) 组织或参与开展区域基建系统质量管理竞赛活动。
(八) 组织或参与区域基建质量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九) 参与区域基建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省级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职责
(一) 省级公司基建管理部门下设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基建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质量管理工作。
(二)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编制年度基建质量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 组织基建管理人员开展质量教育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
(四) 监督、指导建设管理单位、施工、监理企业推进基建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
(五)